本网讯:语言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典型的特征和最珍贵的文化载体,许多国家和民族为了保持本国或本民族的文化特色,十分重视保护自己语言的纯洁性以及语言文化的传承。
近年来,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新媒体和移动社交的发展,网络已毫无疑问地成为社会语言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网络语言文字虽然具有标新立异、表达丰富和交流效率高的优点,然而使用中却存在不少问题。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将关注点放在了语言文字特别是网络语言上,领衔提交了一件有关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议案。
“语言的变化,一定是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且不破坏语言本身文化内涵的。当前已经迫切需要对网络语言进行积极引导、适当规范,特别是对进入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的网络语言要予以限制。”陈晶莹认为,从使用范围、影响面、信息传播速度等方面,网络应成为语言文字监管的重点领域,建议通过修法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使用要求。
网络语言冲击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网络的普及带来了网络语言的流行,但网络也成了文字差错率高的领域。根据上海开展的重点领域语言文字应用监测,目前社会用字规范化水平排序为图书、报刊、电视、网络。与此同时,一些粗俗、低下、轻薄的文化在网络文化流行过程中趁机肆意扩张,一些随心所欲的无原则的缩写如“TMD”“NND”开始大量出现。
“显然这是正常语言垃圾中的异化。”陈晶莹认为,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但影响着人们的精神世界,对于学生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的形成也极为不利。如果这样的语言不停出现在屏幕上或者挂在人们嘴边,势必影响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纯洁度。
更加应当引起注意的是,网络语言文字发展之快不但冲击汉语的地位,也冲击了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如果人们长期使用网络语言,必然就会弱化对标准汉语语言结构、语法等方面的意识。而大量语意模糊、不合规范的新词以及由于过度追求新颖而出现的错别字,不仅不利于文化的传承,也会影响汉语的交际功能和健康发展,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都可能带来消极影响。”陈晶莹说。
现行法律缺乏有效监管和惩治机制
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语言文字法制建设成效显著,有力促进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规范应用,为推进语言文字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该法在实施中,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和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制定该法时,互联网尚未普及,网络语言的问题还不突出,如今现实和网络虚拟空间的语言生活纷繁复杂,语言文字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陈晶莹认为,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交叉不明晰,各级语委虽为议事协调机构,却缺乏执法主体资格,统筹力度有限。而法律赋予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致使相关领域用语用字的监管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其次,缺乏对公共服务领域外文使用的统一规范。目前,各大城市公共领域的外文使用日益增多。以上海为例,据调查,在中心城区主要商业街道、大型商场、户外店招、店牌使用外文的比例达50%以上。某些领域已经出现了使用泛滥、使用不规范的趋势,普遍存在诸如“单独使用外文”“外文使用突出于中文”“翻译不当”“书写错误”等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既给不懂外文的本国公民造成了识别障碍,也使一些外国人感到困惑和误解,在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上打了折扣。”陈晶莹说。
此外,缺乏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惩治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目前看起来可以说是一部‘软法’。”陈晶莹举例说,根据该法第四条,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这就意味着公民可以放弃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此外,该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显偏弱,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高处罚措施限于“警告”,导致基层执法部门缺乏强硬的执法依据,违法成本低,执法效果不佳。
尽快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鉴于通用语言文字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现行通用语言文字法存在的不适应性和问题,陈晶莹建议将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尽快启动修法工作。
她建议通过修法明确执法主体、各部门职责分工。同时,建议增加对公共服务领域外文使用要求和译写规范的规定,明确因公共服务领域确需使用外文的,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进一步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保持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与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于外文使用政策的一致性。
她同时建议,增加对网络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要求。抵制不规范、低俗的网络语言,减少网络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的冲击,维护汉语的纯洁性。
“一方面要着力使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落实好国家关于规范用语用字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要补短板,明确对网络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管部门、监管和执法规定。”陈晶莹说。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