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重大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解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近日,行政处罚法完成了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调整。1月22日在京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9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了相关的修法工作,并于2019年10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经2020年6月、2020年10月和2021年1月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获表决通过。
“此次修订行政处罚法的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
体现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深度”的法律。
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行政处罚法此次修订备受关注。“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袁杰介绍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是此次修法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党中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国家在上述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扩大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党中央提出,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包括行政处罚等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赋予乡镇街道。多年来,一些地方反映,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不利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建议扩大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明确了权力下放的主体、方式、条件、保障措施和监督制约。
此外,为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强调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同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有案难移、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
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力度”的法律。
“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袁杰具体介绍:
首先,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其次,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同时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袁杰说。
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律。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一规定可以说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指出,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赵振华说,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活动的警示。
“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赵振华说。
赵振华同时透露,下一步,司法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这项规定,总结上海、浙江等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推行“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在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行处罚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中,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对于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申诉或者检举,有关机关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依法追究责任。”赵振华说。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