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明确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通知指出,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各地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多跑腿,缩短审核等待时间,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通知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依据患者身份信息,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