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虽小,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却不小。很多人会不理解,捕杀这种随处可见的小鸟怎么会和违法、犯罪扯上关系。12月28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关于麻雀的特殊听证会。
9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5人,为了吃“野味”,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手电筒照明、弹弓击打的方式在霍州市永康南路狩猎麻雀80余只。公安机关在掌握犯罪线索后,快速侦破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拟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作为霍州市首起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要求办案检察官既要把上级检察机关“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办案中,又要做好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领域职责的担当,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我们希望通过此案的办理,唤起人们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关注和保护,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的积极作用。”检察官介绍,鉴于上述原因,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了一场关于“麻雀”特殊的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部门、人民监督员及律师代表参加。在12月24日的听证会现场,霍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成晓林详细介绍了案件及证据情况,阐述了拟作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侦查人员成巍、王伟讲述了办案经过并发表了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以后要爱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并用自己的切身感受告诫周围的人,对法律要心存敬畏,不触碰法律底线。听证员围绕犯罪事实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并发表了意见。最终,经闭门评议后,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此案作不批准逮捕的处理意见。
延伸
关于麻雀的那些事儿
曾经被列为“四害”的麻雀,怎么突然就成了国家保护动物,打不得更吃不得。其实早在2000年8月1日,麻雀就被确定为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和濒危物种。麻雀作为整个生态的一分子,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链完整性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捕猎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