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10月9日,记者从稷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冯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马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十年零六个月、九年、四年。
稷山县的下王尹村及三交村古墓葬群属于两周时期墓葬,对研究两周历史文化有重大作用。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马某等人多次伙同他人用铁锹等工具在此盗掘古墓葬,并将盗取的文物进行出售,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仅在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三人盗取的一对狩猎级青铜壶就被以120万元的高价出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等人处共扣押疑似文物1730件,经鉴定包括一般文物及西周、东周、战国、汉代时期文物,其中珍贵文物1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21件,一般文物1135件,其余均为现代仿品。
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马某违反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每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参与次数、具体作用及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如若发现地下出土文物应及时报告、上缴国家,如果发现有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