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母子贩卖、制造毒品案件,五寨县一对母子在丈夫因贩卖毒品已在监狱服刑后,仍知法犯法,贩卖、制作毒品,最终分别获刑。
2018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女)给其子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让张某开车载她去位于五寨县某镇某村北关的家。张某驾车到某小区门口接上舒某某,一起回到北关家中。舒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制毒工具和原料制毒,张某帮忙。舒某某听到有人进来,忙把制作好准备晾干的一茶杯褐色液体藏起。五寨县公安局民警进屋后将张某和舒某某抓获,同时将舒某某藏的液体查获。经称量与鉴定,疑似毒品的液体净重为331.98克,液体中检出吗啡、咖啡因、可待因成分,内装褐色固体中检出海洛因、可待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为25.2%。茶缸内附着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同日,五寨县公安局在舒某某所居住的某村及五寨县某小区家中查获大量毒品、出售毒品添加的粉末、电子秤及制毒工具等。舒某某供述,此毒品系从他人处买来,自己吸食或卖予他人。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舒某某为卖而买海洛因64.5515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舒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流入社会,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