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费尽周折偷了70多块钱,虽金额少,却因多次盗窃被认定为盗窃罪。6月17日,记者从保德县法院获悉,刑事审判庭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系统公开审理了被告武某某盗窃犯罪一案,该案仅用时40分钟即当庭宣判。
1月12日零时,被告人武某某在保德县某宾馆院内,将停放的一辆白色奔腾车拉开,盗走车内的30余元现金,并用车内钥匙将该车驾驶到某医院附近,因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熄火,被告人武某某弃车而去。4时11分,被告人武某某窜至保德县某公司院内,用改锥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出租车玻璃撬烂,盗窃现金20余元。4时35分,被告人武某某又窜至保德县某小区院内,用改锥将一辆出租车玻璃撬坏,盗窃现金20余元。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上网消费。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张林如核实了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7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书面判决书已于第二天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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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确立的一项制度,在落实繁简分流司改举措,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对引导被告人自愿接受法律惩罚,真诚悔过自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