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破坏环境,谁赔偿修复。6月15日,太原市万柏林法院发布了一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宗某一从太原市清徐县以及忻州电动车市场等地收购废旧电瓶105余吨,其中含铅酸液约23吨,干电池约80余吨,并伙同其父母宗某二、郑某某(均已判刑),在其租用的太原市万柏林区寨沟旧村厂房内,在未取得危险废旧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拆解铅酸蓄电池20余吨,并通过暗管、渗坑方式将拆解的铅酸蓄电池废液直接排放到厂房外的土地上。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违法拆解废铅酸蓄电池排放电解液污染土地面积约759平方米,土方量约503立方米,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约为人民币401327.2元。
万柏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一组织、筹划、实施废旧电瓶的收购和销售,安排宗某二、郑某某拆解电瓶,倾倒含有铅、镉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宗某一等人拆解电池造成环境污染,应当对拆解电池造成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其拆解电池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生态恢复,或连带赔偿相对应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01327.2元。被告人宗某一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宗某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被告人宗某一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经济损失费人民币401327.2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宗某一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拆解废旧电瓶,倾倒含有铅、镉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拆解点周围土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判决被告人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确保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维护公益相统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