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省各地法院纷纷发出了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一时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有人认为,申报可以降低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有利于保障配偶方的财产权益。也有人认为,申报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作用,无法发挥保障弱势方的效用。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究竟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这项制度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及婚姻财产关系会有哪些影响呢?4月13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就是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向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的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告知书。
例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经院审委会审议通过,自3月15日起在太原全市法院实施。申报告知书要求当事人申报夫妻全部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目前,全省各地法院要求当事人填写的财产申报的格式与内容略有不同,但所要求申报的财产范围大致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案件,如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适用。
为何各地法院都在今年推出?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正式推行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密不可分。2023年开始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项法律规定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今年全省各地法院纷纷首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的原因。
严格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其实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18年,最高院就曾提出“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该《意见》还列出了,对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当事人的相关惩戒措施。国内部分法院基于上述规定,曾推行过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的审判尝试。不过,这仅系部分法院的有益尝试,并未在全国层面全面普及或强制推行。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这项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这项制度或将与《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相衔接,成为我国法院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增强配偶方财产权利保障的新的尝试。
遗漏、逾期申报或不申报有啥后果?
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申报、遗漏申报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均构成不如实申报。一方不如实申报,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一点,各地法院的规定基本一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渠道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是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双方完成首轮申报后,对另一方的申报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补充申报,说明理由并附上财产线索。对于财产性质心存疑问,应本着“应报尽报”的原则先予申报,申报时可备注意见,法院将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加以认定。同时,还强调,申报的财产不等同于请求法院处理的财产,不得以不要求处理某项财产为由不予申报。案件中所处理财产的范围,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财产的状况予以确定。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