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太原市委批准,太原市纪委监委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利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利生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奉行“人情大于法律,关系大于规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长期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并以案谋私;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诉讼、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利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太原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太原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利生开除党籍处分;由太原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利生简历
王利生,男,汉族,1964年8月生,山西太原人,大学文化程度,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12月至1987年6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
1987年6月至1989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办事员级书记员;
1989年9月至1993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员级书记员;
1993年9月至1996年11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党组秘书;
1996年11月至1997年10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1997年10月至1997年11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审判员;
1997年11月至2002年8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处处长;
2002年8月至2003年8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2003年8月至2009年8月,清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0年7月至2017年4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来源:山西省纪检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