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6月19日,记者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这三个《办法》均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法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信息平台为主要载体。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行政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方面。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