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李先生:那像我这样工伤保险待遇超过时效的,还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忠铭:李先生没有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进行工伤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走工伤赔偿,会面临以超过时效被驳回的可能。如果不走工伤赔偿走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又有这样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两方面好像都走不通,但根据规定,我们还可以尝试这样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我认为,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即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丧失了要求进行工伤赔偿的权利,其也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要求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这个时效是三年。这里还要说一句,劳动者能否以该条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有争议的,但是,我认为,从法理上讲,劳动者受到工伤,不仅有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按其他法律要求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权利。这个没有问题。
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规定(十)“关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未经工伤认定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法定期限未及时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确认,或者申报工伤后未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不能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我省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但可以参照山东省上述规定来处理。
不过,李先生即使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事由来要求单位赔偿,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对伤害的发生自身有过错,其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李先生的事本来属于劳动争议,是应该按照工伤待遇来主张的,我们也知道,工伤是不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的,即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提高法律意识,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主张权益,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