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李先生:2016年3月,我与太原某一大型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给我上社保。2018年6月12日上午上班时间,我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造成左脚踝骨折。之后单位支付了我全部的医疗费用,我住院和在家休息的5个月,单位也照常给我发了工资。之后,我又回单位上班,单位为我调换了工作岗位,但一直没说工伤赔偿。我也没太在意这事。不过,最近我的左脚踝突感疼痛。经检查与我2018年的那次伤害有关,医生还告诉我,这伤残起码构成十级。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请问,我还能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吗?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王忠铭律师:李先生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因为劳动者没有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单位没有为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自己也没有及时申报,从而造成了维权困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此条规定,李先生的伤害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到现在超过2年,已经丧失申报工伤的权利,没有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也不会为李先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先生工伤待遇赔偿仲裁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仲裁时效是1年。像李先生这样的受害者要求单位赔偿工伤待遇,许多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到了法院后则被以超过时效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很多。即使对方不与你提时效,也会因为没有行政部门认定是否是工伤,人民法院又没有认定的权力,以及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确定伤残等级等问题使仲裁效果大打折扣。在没有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能够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都会大大缩水。
我们总结一下本案,李先生在2018年6月发生工伤后,在单位30天内未为其申报工伤的情况下,自己和其家属就应当在1年内申报工伤,但是,李先生的单位和李先生都没有这样做,李先生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就面临超过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无法进行劳动鉴定的诸多棘手问题。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