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好友口头邀约,勤勤恳恳干了一年,本想着拿了工资离职去新单位。不承想,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一分钱也没拿到。1月14日,运城市的李某满脸愁容,向山西晚报求助。经咨询,太原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律师表示:有劳务事实,没有合同也能要回工资。
李某称,他的好友吕某,是运城市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9年10月,因工作需求,吕某邀请李某担任该公司监理工程师一职,负责监理在运城市某县一个房地产项目,并承诺给李某每月工资3000元。
在吕某的口头邀约下,2019年12月,李某未签署劳动合同,直接入职该公司的监理工程师一职,但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却一直未动工。于是吕某又口头承诺李某:“项目早晚要启动,别着急,正常工作,启动了工资也就到位了。”
因为吕某的承诺,李某在未拿到一分钱工资的情况下,一干就是一年。近日,因李某个人原因,应聘到新单位。本打算跟该公司结算一年的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结果却被公司财务告知:“未签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可发”。情急之下,李某找来承诺人吕某向该公司总经理孟某讨要工资,孟某却矢口否认,称不认识此人,也没有承诺给予李某每月3000元的劳动报酬。
李某能不能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山西晚报记者咨询了太原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的董律师。
董律师表示,首先,确定李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关系,所谓的事实关系,就是真实存在的工作关系。所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搜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有效工作的人证及物证等,比如: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其他有劳动者名字、公章或老板签字的书面材料等,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李某虽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其有该公司副总经理吕某的口头邀约及工作打卡记录表等,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主张劳动报酬。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工作之日满一月起至未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还可以向其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