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具有全局性、历史性意义的重要会议。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是政法战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政法战线要深刻领会新发展阶段的核心要义,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全面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以政法机关的新作为,助力谱写“两大奇迹”的新篇章。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具有全局性、历史性意义的重要会议,是我们党发展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史、中国现代化建设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政法战线要深入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站在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以政法机关的新作为,助力谱写“两大奇迹”的新篇章。
深刻理解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意义
进入新发展阶段,这在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对这个新发展阶段,我们要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全面把握其突出主题、底线要求和落脚点,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基础。
新发展阶段的突出主题是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这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变化作出的科学判断。“十四五”时期我国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挑战,关键在于办好自己的事,提高发展质量,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和谐安定。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都要体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新发展阶段的底线要求是安全发展。全会提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国际形势日趋错综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民粹主义、排外主义抬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各类矛盾和风险的易发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风险思考得更深入一些,注重堵漏洞、强弱项,下先手棋、打主动仗,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挑战。
新发展阶段的落脚点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共产党建立近百年来,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所进行的一切奋斗,就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强国。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一以贯之的主题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在认识上不断深入、在战略上不断成熟、在实践上不断丰富,加速了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为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了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新发展阶段的最强音,成为新发展阶段最鲜明、最核心、最具代表性的发展符号。
深刻理解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重大意义
当前,“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从世界看中国,“中国之治”令人自豪。“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已形成鲜明对比。中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四中全会一年来,我们又打赢了抗击疫情总体战、脱贫攻坚战、重大风险防控战,也打赢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歼灭战。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的重大部署,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
站在新发展阶段,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开创“中国之治”新境界的战略之举,是顺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长远之策,是防范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制胜之道,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国之基。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对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认真贯彻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方向,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山西是首都安全稳定“护城河”,必须坚持把平安建设摆在更高位置,以“护城河”工程、“三零”单位创建等工作为牵引,全面推进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努力建成一道拱卫京畿的“铜墙铁壁”和一张一触就擒的“恢恢法网”。要坚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要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战,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健全对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和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机制。要坚持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方向,打造城乡统筹、网上网下融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一体的社会治安防控新格局。
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会提出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远景目标。全会闭幕后不久,中央就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并确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继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之后,在全国性会议上全面阐述、明确宣示的又一重要思想。
这一重要思想从历史和现实贯通、国内和国际关联、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从理论意义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从历史意义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内涵,标志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从实践意义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新道路,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力,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和行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政法机关是法治山西建设的主力军,必须自觉当好排头兵,走在前,做表率。必须以五中全会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四个必须”。必须把握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事关法治建设政治方向的根本性问题。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机制。必须坚持一体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抓好各领域各环节各层面法治建设。要以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年终述法试点为统领,全面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社会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必须抓住关键环节,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建强法治队伍,发挥好领导干部“带头人”、政法队伍“排头兵”、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者”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作者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宣讲团成员、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闫喜春)
来源:山西日报
PACING: 0px; PADDING-TOP: 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公共交通资源支持保障活动顺利进行;
(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承办者进行资格审查,对演出节目内容进行审核;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
(七)新闻广电部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内容的审查,指导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体育部门负责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的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气象部门根据承办者所提出的需求,及时提供气象信息;
(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监督管理;
(十一)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无线电监测,协调查处无线电干扰行为;
(十二)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网络安全、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十三)信访部门负责信访问题处置工作;
(十四)供电、供气、供水企业负责供电、供气、供水的保障工作,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线路、管道设施特别是临时设置的线缆、管道、设备等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可能发生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教育培训,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三日内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五千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县级行政区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主要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条 承办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场所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面图)、功能区域划分、观众座位图和数量说明;
(三)安全工作人员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四)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五)治安缓冲区域、应急、消防、无障碍等设施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票证种类、防伪标记、现场查验方式、通行区域和编号、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入场的起止时间、禁带物品告示等内容和入场人员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通行路线安排,车辆停放、疏导及应急车辆通行保障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措施;
(九)人员疏散、公共交通接驳措施;
(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安全风险预测报告;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及后勤保障措施;
(十三)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
(十四)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经消防安全检查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可能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承办者获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证件发放、门票销售等活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承办者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权转让。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
(二)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三)在主席台、观众席划定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四)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七)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或者属于国际性、全国性、涉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影响较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制。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的制作、发放由承办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
鼓励承办者采用实名制售票,采取票证防伪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和疏散人群,其面积应当与活动规模相适应,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其他活动。
除紧急情况由安全工作人员疏导可以进入治安缓冲区域外,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三十二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
第三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凭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四)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安保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保服务。
承担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活动的安保服务。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宣传教育,普及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承担大型活动临时设施、建(构)筑物设计、施工、检验、检测的机构,未按照安全规定和标准开展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发生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承办者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8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