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台商台青走晋来”系列活动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共同举办,以“台商晋商携手打拼,助力山西转型发展”为主题,旨在宣传推介山西发展机遇,推动一批知名台商台企在晋投资兴业,吸引台湾青年来晋就业创业,为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增添动力、注入活力。
在项目推介环节,省投资促进局、省农业农村厅、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和阳泉、运城以及高平、侯马等市县,临汾经济开发区、运城盐湖高新区等单位和部门分别作了项目推介和对接洽谈。与会嘉宾达成多个合作意向,现场共签约项目6个,全部为亿元以上项目,合同资金达89亿元,项目涉及半导体材料、医疗、食品制造等领域。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T-ALIGN: left; PADDING-TOP: 0px; PADDING-LEFT: 0px; MARGIN: 0px 3px 15px; ORPHANS: 2; WIDOWS: 2; LETTER-SPACING: normal; PADDING-RIGHT: 0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255,255); TEXT-INDENT: 30px; font-variant-ligatures: normal; font-variant-caps: normal;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text-decoration-style: initial; text-decoration-color: initial">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文件、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三)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泄露在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保密信息;
(二)提供失实的技术认定意见;
(三)其他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合作,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推动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方式创新。
第四十三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受理渠道和方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日报